南特师〔2019〕28号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条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管理条例的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管理公派出国(境)审批工作,同时也为方便师生办理出国(境)手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办发〔2013〕26号)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2016〕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归口部门
我校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分类审批,审批归口部门为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各组团参团二级单位或个人申报出国(境),应经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在《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因公出国、赴港澳台校内审批表》(附件一)上签字。校领导率队出访团组,由相关领导讨论决定组团人员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各组团参团单位或个人一般应提前2个月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赴美国、台湾需提前3个月),将邀请信(中、英文件)、《出访人员名单表》(附件二)、《近两年出访情况登记表》、《出访活动日程表》(附件三)、校内审批表等材料准备齐后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能提出申请,影响办理相关手续,由申请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相关后果。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因公出国(境)是指我校各单位教职员工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进行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公务拜会等对外交往活动。
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和签注。原则上不准异地办理护照或证件,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境)团组和选派出国(境)人员,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团组出访不得超过6人;原则上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5天;出访2国及以上的,不超过8天;出访3国及以上的,不超过10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如因航班和路程不便,可申请增加1-2天,但出访天数最终由省政府或省外办审批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对业务主管部门因公出访团组中我校有出访任务的,原则上安排业务对口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并在一周内将出访总结交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报告出国(境)情况。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审批。
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办理任务审批手续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校级领导
现任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计划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校级领导因公校际交流出访,原则上一个任期内出访不超过2次或两年不超过1次。党政正职领导确因工作需要1年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省管干部以学者身份出访进行短期学术活动(会议、学术研究等)的出国(境)按实际需要从严申办。省管干部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团组出国,其次数也计入本人任期内和学校的出访批次。学校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期因公出国(境)。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因公出国(境),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赴同一国家或地区访问。学术交流出访则按需申报。双跨团组和培训均计入学校出访计划。
校领导因公出访请示报告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草拟。校级正职领导出访,校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校党委书记由校长签字;校级副职领导出访,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字。正式请示文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组织部负责审查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件四),由校党委书记签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抄报外事审批部门。
(二)处级干部
学校所有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告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名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书记、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名同意后,党委组织部出具因公出国(境)处级干部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表》并抄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收到批复后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提交邀请信(中、英文件)、出访人员名单表、近两年出访情况登记表、出访活动日程表等材料,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三)其他在职人员
1.因公出国(境)一个月以内:
因公出国(境)人员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批,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因公出国、赴港澳台校内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所在部门章,连同邀请信(中、英文件)、出访人员名单表、近两年出访情况登记表、出访活动日程表等材料交至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初审,审核通过后,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递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因公出国(境)一个月及以上(包括3个月及以上的访学):
因公出国(境)人员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审核,经人事处根据需要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形成决议,人事处将出访人员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及相关校长办公会决议或复印件交给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收到人事处以上材料后,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出访人员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提交邀请信(中、英文件)、出访人员名单表、近两年出访情况登记表、出访活动日程表等材料,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进行手续办理。
(四)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短期因公出国(境),应填报《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查审批表》(附件五),先报送所属二级单位审核,再提交校保密办会签同意,最后将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根据程序公示、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全日制在校学生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因不属于我校在职员工,学校人事处无法提供政审,原则上必须按因私程序办理;学生赴台,则必须从因公途径办理。
第五条 校内审批结束后,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正式行文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取得批件。
第六条 任务批件手续完成后,根据有关程序及要求,办理护照或通行证,或审核已有护照或通行证。
第七条 办理完护照或通行证后,办理签证、签注手续。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须参加行前教育会并到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领取《因公出国(境)须知》,履行保密手续。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回国后一周内交回护照或通行证,一周内提交《出访报告》(附件六),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确认无延期回国现象后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回国后一个月内,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实际出访情况和出访报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审批的注意事项
(一)凡公派出国3个月及以上的访问学者,按规定需持因私护照办理相关事宜。
(二)在职教职工参加短期(一个月以内)会议、开展短期(一个月以内)合作交流活动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初审,审批通过后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三)在职教职工参加长期会议(一个月及以上)、开展长期合作交流活动及进行访学(一个月及以上)由人事处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四)处级及以上人员长、短期出国(境)均由学校组织部进行初审,由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作邀请函件(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和费用负担方式,有邀请人的签名,邀请信应打印在公函纸上)。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申报材料一定要详细注明费用负担方式,如用校内经费,要注明经费号码和经费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关于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出访任务和性质,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对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经费报销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在国(境)外的费用报销需凭出国前报送给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的《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因公出国、赴港澳台校内审批表》复印件(或报送给组织部及人事处的校内审批表)至财务处报销。如未在出国前进行申报,自行办理出国手续,原则上回国后不给予报销协助。因公出国(境)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因私办理手续,应提前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境)人员校内审批表(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所在部门章),并出具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所在部门章),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提交分管校领导同意。否则,不给予回国后报销协助。延期回国人员、证照不交还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人员、不提交出访报告人员,不给予核汇报销。
第十五条外事纪律
各二级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要求,每个季度要检查通报一次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情况,请各部门予以合作和协助。
严肃查处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未经组织批准或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未按规定上交因公和因私出国(境)证件和书面报告的,将视情况停办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申请。对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人员无故延迟在外停留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凡出现出国(境)滞留不归现象的,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报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知情不报或隐瞒旷工现象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诫勉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时,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
附件:1.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因公出国、赴港澳台校内
审批表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2019年3月7日